【摘要】生態效率是基于環境、經濟系統相互關系的測評工具,同時兼顧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伴隨著我國快速城市化的進程,建筑廢棄物的大量產生和低效利用帶來了嚴重的環境資源問題,背離了生態效率原則的要求。與美國、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較,我國在依法規制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方面還存在立法理念落后、專項立法欠缺、監管體制不合理、具體制度不完善和法律責任不明確等制度缺陷。在生態效率原則的指導下,從建筑廢棄物減排與利用兩個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建筑廢棄物管理法律制度勢在必行。
【關鍵詞】建筑廢棄物;生態效率;減排;利用;法律制度
【中圖分類號】X705;F291.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862(2011)09-0090-05
在我國,建筑廢棄物通常被稱為建筑垃圾。2005年建設部出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將“建筑垃圾”定義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伴隨著我國快速城市化建設進程,建筑廢棄物大量產生。據有關專家指出,我國每年因拆除建筑產生的固體廢棄物達2億t以上,新建建筑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大約1億t。預計今后我國建筑廢棄物年均產量將大于6億t[1]。目前,我國建筑廢棄物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到40%。而這些建筑垃圾目前回收率不到5%[2]。建筑廢棄物的大量產生與低效利用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不符合生態文明時代生態效率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