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引 言
1、范圍
2、規范性引用文件
3、術語和定義
4、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暫存點
4.1 一般規定
4.2 住宅區
4.3 機關企事業單位
4.4 公共場所
5、生活垃圾轉運站(中轉點)
5.1 可回收物中轉點
5.2 有害垃圾中轉點
5.3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轉運站
6、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
6.1 一般規定
6.2 有害垃圾的收集運輸車輛
6.3 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收集運輸車輛
7、生活垃圾處理方式
8、設施設備的維護
附錄A(規范性附錄)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附錄B(規范性附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附錄C(資料性附錄)集中分類投放點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附錄D(規范性附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車輛.
本標準按照GB/T1.1—2009給出的規則起草。
本標準代替SZDB/Z152—2015《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標準》。本標準與SZDB/Z152—2015
相比,除編輯性修改外主要技術差異如下:
——新增引言,說明了標準修訂的意義(見引言);
——修改了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見第1章、第2章和第3章);
——刪除了總則(見SZDB/Z152—2015第4章);
——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全過程管理原則,對投放點、暫存點、轉運站(中轉點)、收集運輸車輛、分類處理方式作出要求,用投放點代替了原標準中的常設收集點,用暫存點替代了原標準的收集站,刪除了資源回收日的相關規定,調整了對投放點、暫存點的要求,細化了對轉運站(中轉點)、收集運輸車輛、分類處理方式的要求(見第4章、第5章、第6章和第7章);
——新增了設施設備維護的相關要求(見第8章);
——調整簡化了原標準附錄中的分類標志和收集容器圖例(見附錄A和附錄B)。
本標準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提出并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事務中心、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榮杰、李水坤、盧加偉、張捷報、黃沅清、陳紅忠、吳遠明、洪澄泱、潘二波、海景、甘文、秦藝兮、劉青、蔡小河、姜建生。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SZDB/Z152—2015。
引言自2015年頒布施行《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管理辦法》以來,深圳市逐步探索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的“深圳模式”。深圳市標準化技術指導性技術文件《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標準》(SZDB/Z152—2015)對于指導分類設施設備建設、分類分層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SZDB/Z152—2015出臺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起步階段,相關要求已經滯后,不適合繼續用于指導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為貫徹《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推廣深圳市2015年以來生活垃圾分類的有效經驗,進一步規范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對SZDB/Z152—2015進行修訂。本次修訂遵循生態、安全、節能、方便、舒適、健康的原則,圍繞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全流程,修訂并補充了分類投放點和暫存點、轉運站(中轉點)、收集運輸車輛、分類處理方式的相關要求,完善了設施設備維護的相關要求,為穩步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提高全市生活垃圾分類成效提供標準支撐。
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配置規范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和暫存點、生活垃圾轉運站(中轉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車輛等設施設備配置和維護要求,以及生活垃圾分類處理方式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設備的配置和維護。本標準不適用于建筑廢棄物、病死畜禽、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受控地區的生活垃圾。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T19095 生活垃圾分類標志
GB/T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術要求
CJ/T227 有機垃圾生物處理機
CJJ/T47 生活垃圾轉運站技術規范
HJ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DB4403/T58 生活垃圾收集和運輸規范
SZDB/Z233 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運營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