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七屆〕第24號
《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已由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0年10月29日通過,并于2020年11月27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12月1日
濟南市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條例
(2020年10月29日濟南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2020年11月27日山東省第
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少生活垃圾,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廢紙類、廢塑料、廢金屬、廢玻璃制品、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及相應規定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廢藥品、廢殺蟲劑、廢消毒劑、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廢氧化汞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餐飲行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廚垃圾,農產品貿易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等易腐性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因地制宜、簡便易行的原則,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統籌協調機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能力建設。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所轄區域內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督促村居民、物業服務企業、業主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活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涉及的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工作,編制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并制定相關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配合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協調、監督物業服務區域、建筑施工區域內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市商務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布局回收網點。
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置過程中的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部門確定農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指導農村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資源化利用。
市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及資源化利用知識,納入中小學校及學前教育教學。
市園林和林業綠化、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綜合行政執法、公安、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全程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的宣傳教育,采用多種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市民養成生活垃圾分類習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組織和環保、志愿者等社會公益團體應當組織開展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共同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活動。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源頭減量與分類知識宣傳,加強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義務。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工作,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管理的行為有權進行制止、投訴和舉報。市、區縣城市管理及相關部門應當公布舉報方式,依法處理有關舉報和投訴。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